我国GMP从洁净角度对制药厂洁净厂房提出如下特殊的具体要求:
1、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生产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药品生产造成污染。
2、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的厂房应与其他厂房严格分开,生产霉类药品的厂房不得与生产其他药品的厂房安排在同一建筑物内
3、制药厂洁净厂房应能防止昆虫、鸟类、鼠类等的进入
4、制药厂洁净广房内的墙壁与天花板、地面的交界处宜做成弧形
5、应有与生产和洁净度级别要求相适应的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的贮存间。
6、制药厂洁净厂房内的照度一般不低于300lx
7、制药厂洁净厂房内安装的洗手池、下水道的位置应适宜,不得对药品生产带来污染。下水道开口位置应对厂房的洁净度级别影响最小,并有避免污染的措施
8、洁净度级别不同的厂房之间应有缓冲设施,人员及物料应分别通过与其生产洁净度级别要求相适应的缓冲设施进入除此缓冲设施与安全门外,不应有通往生产操作区外的其他门窗或通道。
9、取样室、备料室的洁净度级别应与生产要求一致:设备及容器具清洗室可低于生产这一个级别,属于100级和1万级配套的,宜设在区外。
10、为了防止人、物流的交叉污染,医药工业公司GMP的实施指南中提出了几项措施:
(1) 人、物分门出入
(2) 人、物分别进入各自的净化用室和设施,后者可包括外包装清洁处理室气闸室或传递窗
(3) 工艺布置应避免人、物交叉往返:
(4) 室内只放有关物料,不作非操作区人物通道
(5) 不同洁净度房间之间要有气闸、吹淋室或传递窗
(6) 人、物不共用电梯,电梯不宜在洁净室内,否则,其前面必须有气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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